今年的刑法題目總體上不算太難。單選和不定項、卷四的案例分析都很簡單,但是多選題卻相對較難。有些題目出的非常古怪。從今年的題目來看,以下問題值得明年參加考試的考生注意。
一、對于理論上有爭議的重大問題,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
這個問題,我在考前輔導中強調(diào)過。當時強調(diào)的原因是去年的案例分析題中不僅問了對于甲誤以為殺死了乙,然后拋尸,結(jié)果乙被淹死的問題如何認定,而且問了這個問題在刑法理論上有幾種不同觀點。當時,我要求學生對理論問題的掌握要深入、透徹。不出意外的,今年同樣的題目又出現(xiàn)在案例分析里。只不過,這次是問對于基于其他原因殺害死者后,又取走死者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其考點是死者能否占有其財物。對今年這道題,如果大家只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無法回答。因為該司法解釋只有結(jié)論——構(gòu)成盜竊罪,但是沒有理由。
所以,再次強調(diào):對于重要理論問題,要深入、透徹地掌握,要知其所以然。
二、對于普通理論,也必須掌握法理
今年的題目考查的內(nèi)容其實很深入,只是由于選項設置的比較明顯(可能命題老師很有憐憫之心吧),才顯得不太難。例如題目考到了過失犯的問題、故意犯罪的認識內(nèi)容的問題、正當防衛(wèi)的防衛(wèi)認識與防衛(wèi)意志的問題、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行不足的問題。實行不足,是指共同犯罪人實施了不能達到共同犯罪所預謀的行為。例如第55題的A選項 “甲教唆趙某入戶搶劫,但趙某接受教唆后實施攔路搶劫”。題目還考到了法律擬制與注意規(guī)定的問題(第58題)。
這些題目啟示我們:對于總則中的理論問題和分則中具有典型性的理論問題,要認真理解。這些題目是沒辦法死記硬背的,因為考點不變,但表現(xiàn)形式年年在變。所以只能是掌握法理——以不變應萬變。
三、今年考點有偏移,傳統(tǒng)考點較少
很多考生反映“重者恒重”今年被打破了。在刑法上,確實存在這個特點。很多以前??嫉目键c都沒有考。例如正當防衛(wèi),以前??嫉氖悄芊駥癫∪诉M行正當防衛(wèi)、事后防衛(wèi)的問題、與緊急避險的區(qū)別等,但這次考了防衛(wèi)認識與防衛(wèi)意志的問題。詐騙罪以前比較愛考詐騙與盜竊的區(qū)別,但這次也沒考,而是考了“隱瞞真相”這種詐騙方法。這種詐騙方法在2008年考過。從那以后,我的講義中就增加了這部分內(nèi)容,但很多考生可能沒有重視。共同犯罪不僅考了實行過限,還考了實行不足。以前非常愛考拐賣婦女罪,但這次考了收買被拐賣婦女罪。
這種重點考點的偏移有兩個原因:有的是為了考的更加深入,例如共同犯罪實行不足的問題,正當防衛(wèi)的防衛(wèi)認識與防衛(wèi)意志的問題。有的則是為了不和以前的題目雷同,例如“隱瞞真相”這種詐騙方法、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等。
四、雖然考點有偏移,但重點知識仍然占大多數(shù)
首先,還是考了很多傳統(tǒng)考點。例如犯罪形態(tài)、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qū)別等。其次,即使這些偏移的考點,也都隸屬于重點考點之下,只不過考的是其不常見的部分而已。例如共同犯罪的實行不足問題其實還是屬于共同犯罪這個大考點之下的。只要大家掌握:“共同行為人在沒有超過共同犯意的部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即使沒有復習到,也仍然能夠回答這種題目。
這也再次提示我們:對知識點要從根本上掌握,必須掌握其最根本的特征。例如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沒有超過共同犯意的,就成立共同犯罪”。成立詐騙罪的核心要素是“欺騙被害人作出財產(chǎn)處分”,成立盜竊罪的核心要素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
五、要充分重視三大本教材
這是今年的題目給大家的一個特別重要的啟示。記得我在輔導時講過:今年三大本(即司法部所出版的輔導用書)中的刑法的分則變成張明楷教授所著的了,總則的主體也是他的,大家要看三大本。但是,很多人可能沒看。結(jié)果,很多疑難題目都來自于三大本。例如第53題D選項“丁誤將生父當作仇人殺害。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都認為丁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很多考生認為這是錯誤的。因為根據(jù)具體符合說,丁應當是對其父成立過失致人死亡,對仇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但是,三大本里還有一句話,很多考生沒看到:“但現(xiàn)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并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jié)論完全相同。”故,只有在打擊錯誤時,二者才有區(qū)別。當然,要求考生掌握到這么細致,確實太難為考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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