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制度是憲法的一個重要知識點,也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但是這個知識點比較復雜,考生總結(jié)起來會比較占時間,因此,法律教育網(wǎng)小編特總結(jié)以下內(nèi)容,為廣大考生節(jié)省復習時間,僅供參考。
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制度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對此,我們通過法條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1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P>
第13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P>
第15條規(guī)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第16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nèi),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弊⒁馐恰罢偌?,而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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