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7) / 已閱41953次
區(qū)分按份責任時,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并適當考慮其經濟狀況。
【說明】
把全部責任在共同侵權人中進行區(qū)分,即為按份責任。按份責任只適用于同質侵權人的責任區(qū)分。即在共同侵權人都是故意侵權或者都是非故意侵權的情況下,把受害人請求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全部責任在責任人之間進行區(qū)分。
在同質侵權的情況下,主要根據過錯程度區(qū)分責任,但也要適當考慮侵權人的經濟情況,以有利于責任的履行,且避免形式公平下的嚴重的實質不公平。
區(qū)分過錯程度首先看行為過錯程度。民事責任是以行為論責。只有在行為過錯程度相當或大致相當的情況下,才看意識過錯程度。
第二十五條【連帶責任】
受害人可以向連帶責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但以合計不超過共同侵權人還沒有履行的責任為限。
履行了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人,可以就其超過部分向其他未足額履行自己責任的人追償。
【說明】
見第二十一條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先履行責任和補充責任】
受害人應當先請求先履行責任人履行責任。在先履行責任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責任時,得請求補充責任人就該不能履行部分在其責任份額內履行責任。
補充責任人履行責任后,可以向先履行責任人追償。
【說明】
見第二十一條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無共謀共同侵權】
對侵害行為無共謀的共同侵權人承擔以下責任:
共同侵權人均為故意侵權人的,各侵權人分別承擔全部責任。
共同侵權人均為非故意侵權人的,各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
共同侵權人區(qū)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的,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先履行責任,非故意侵權人承擔與其行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和補充責任。
【說明】
數人的過錯行為與同一損害都具有因果關系,但侵害人對侵害行為沒有共謀的,為無共謀共同侵權。和共謀共同侵權人責任分擔規(guī)則一樣,首先把侵權人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
故意是對侵害結果的故意。故意侵權人故意侵害權利,損害發(fā)生后,該故意侵權人就應當對該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在均為故意侵權人的共謀共同侵權中,各侵權人之所以對損害承擔按份責任,是因為其團體行為共同指向一個損害結果。而在均為故意侵權人的無共謀共同侵權中,各侵權人的行為目的是獨立的,均為導致(全部)損害。損害發(fā)生后,故意侵害人應當分別對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無共謀的故意侵害人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導致?lián)p害的情況,應屬極偶然的事件。
除非共謀共同侵權,單個故意侵權人的責任份額為全部責任。在只有一個故意侵權人時,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獨立責任。在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共同侵權時,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先履行責任。在侵權人為故意,受害人為過失時,受害人免于責任;受害人為故意,侵權人為過失時,侵權人免于責任。
第二十八條【因重大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無共謀共同侵權人的責任】
因重大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無共謀共同侵權人承擔與其行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和連帶責任。
【說明】
這是本建議稿第四條重點保護原則的體現。
過錯程度是由輕到重連續(xù)存在的狀態(tài)。就主觀過錯而言,輕的故意和重的過失的界限是模糊的。比如,駕駛人故意闖紅燈,撞傷行人。其主觀過錯認定為間接故意或者重過失恐怕都未嘗不可。故有“重大過失視為故意”之說。
過失的認定標準為行為。行為過錯輕者,過失輕;行為過錯重者,過失重。比如,帶故障行車與超速行駛相比,前者的行為過錯重,過失也重。都是超速行駛,超速越多,行為過錯越重,過失也越重。故認定重大過錯,唯看行為。換言之,“重大過錯”為行為上的重大過錯。
認定重大過錯有兩個標準:首先看被違反義務的重要程度。如果把義務分為重要義務和一般義務的話,只有違反重要義務才是重大過錯。其次看義務違反的程度。是否重大過錯要看這兩個標準的結合——在是否重大過錯上有一個臨界點,大于這個臨界點的即為重大過錯。臨界點因義務不同而不同。非常重要的義務,任何的懈怠都是不行的。比較重要的義務,非常嚴重的違反也是不行的。具體的結合點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義務的違反通常不屬于重大過錯。
第二十九條【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權】
各自的過錯行為分別獨立造成同一損害的無共謀共同侵權人承擔以下責任:
共同侵權人都是故意侵權人的,各侵權人分別承擔全部責任。
共同侵權人都是非故意侵權人的,各侵權人分別承擔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人區(qū)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的,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先履行責任,非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補充責任。
【說明】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人同時獨立導致同一損害。嚴格說,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人同時導致同一損害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相同是相對的,差異是絕對的。但侵權歸責與科學研究不同。在侵權歸責中,為實現責任分擔的公平,通常將基本同時導致大致相同的損害后果、并且該后果難以區(qū)分或者無必要區(qū)分的侵權行為,視為同時造成同樣后果的侵權行為。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權與無共謀共同侵權在責任分擔規(guī)則方面的不同,是非故意侵權人的責任份額和責任承擔方式。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權中,各方侵權人均能夠、也實際地獨立導致了損害——法律視為如此,故侵權人應當或者可以承擔全部責任。非故意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也在于此。
對故意侵權人而言,其具有懲罰性的責任不因與其結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而對非故意侵權人而言,重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其責任份額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限。
第三十條【共同危險行為】
數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其中部分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權利損害,不能確定侵害人的,推定該數人的行為與損害都有因果關系。該數人的責任分擔適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說明】
危險行為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該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如果該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那么,該行為是侵權歸責中的過錯行為。侵權歸責中,危險行為的不確定性,不是其是否過錯的不確定性,而是其因果關系的不確定性。行為與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屬于事實問題,可以適用推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過錯行為屬于法律評價問題,不適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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