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琳 ]——(2013-6-9) / 已閱14768次
。ㄒ唬┳C人保護機構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證人保護的機關。認識并沒有對這三個機關各自在證人保護中的職責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經(jīng)常出現(xiàn),機關之間相互推諉,導致證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同時也影響了辦事效率。我認為應該專門設立一個證人保護制度的部門,并把這個部門作為證人保護的中心,然后根據(jù)實際情況的需要,由這個中心來安排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證人保護中的職責。同時,處于效率的需要,這三個機關之間也可以相互協(xié)調(diào)配合。
。ǘ┳C人保護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jù)我國的具體情況,我認為我國證人保護的對象和范圍應該是證人以及近親屬以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人。具體包括配偶、直系血親、
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與訂有婚約或者與證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系的人!芭c證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厲害關系的人”,由證人保護機構來確定。同時,對于檢舉者和告發(fā)者,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在必要的情況下,也應當列入證人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內(nèi)。
。ㄈ┳C人保護制度中證人的權利
1、人身權的保護
證人的人身權不應其有作證義務而受非法侵犯,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名義非法侵犯證人的人身權,公民的人身權受我國憲法保護,其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侵害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權。司法機關應保護證人的人身權,禁止以非法手段獲取證人證言,建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2、費用的補給
證人差旅費和誤工費的補償?shù)臉藴士梢越梃b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標準,如參照國家公務員出差補助標準補償其差旅費,參照當?shù)仄骄杖胙a償其誤工費。對證人因作證受損的賠償,證人應當通過另外的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即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證人所受到的損失應當判令加害方足額予以賠償。
3、費用的免除
證人可免除支付因接受保護所支出的費用,但事后被證明作偽證的證人不應享有該筆費用免除的權利,責任機關已經(jīng)支出的,可由責任機關直接責令偽證證人繳付;該筆費用原則上由責任機關墊付、加害人承擔更為合理,但如果證人一旦進入保護程序,加害行為就難以實施,對未遂的加害行為也難以確認,因此為了使證人保護制度正常運轉,應將保護證人而支出的費用列入國家司法預算,即使加害方加害行為成功,加害方也只是僅就證人所受損失足額賠償,對因保護證人而支出的費用還是由國家承擔為好。
4、特權的保護
在我國的立法中沒有關于證據(jù)特權的規(guī)定,鑒于證據(jù)特權旨在保護的是比該證人證言更為重要的社會關系,在證據(jù)立法中應當規(guī)定享受特權的情形,并規(guī)定除非證人放棄特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剝奪。針對這一問題有學者提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享有相應的免證權。除非其放棄該項權利否則不能強迫其提供證人證言。
5、因正當理由可抗拒強制作證
證人在有的時候客觀上不能作證或不需出庭作證,如證人喪失行為能力或去向不明或現(xiàn)在國外的;當事人雙方同意將庭外證言作為證據(jù)的;提供證人在先前的訴訟程序中的證言筆錄,對該證言已經(jīng)進行過交叉詢問;提供有完整的視聽資料印證或有其他佐證的司法人員所取的書面證言;證人所作的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基于案件性質(zhì)、證據(jù)價值、成本的綜合考慮,審判人員認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意義不大的;證人依法享有證人特權的[4]。不論將來證據(jù)立法如何規(guī)定證人可不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對既已作出的規(guī)定情形,證人就享有不被強制傳喚的權利。但證人在被強制傳喚時,必須申明并提出享受有不被強制傳喚的事實依據(jù)。
(四)證人保護制度中證人的義務
1、必須出庭作證
證人要進人受保護的程序,第一個前提是出庭作證。當然,在證人未出庭作證之前如果提出申請,責任機關同樣應當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目的最終仍是建立在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基礎上。不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證人將來在法庭上是否如實地陳述了自己的感知,只要其以證人的身份進入法庭,那么在訴訟終結前這一時段內(nèi),他就有權獲得保護。另外還需特別指出的是,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原則上他不能獲得保護,即使保護程序已經(jīng)啟動,因此所支出的費用應責令其自行承擔。為了防止證人在接受保護之后不出庭和督促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建立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和證人懲戒制度,在立法時可以作出如下規(guī)定:“證人接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證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戒、責令具結悔過,賠償中止開庭造成的損失,或處以1000元的罰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對于拒不作證或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可以采用拘傳的強制措施[5]。
2、承擔偽證后果
證人到庭后應當宣誓并承諾承擔作偽證的法律責任。證人作偽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方面:因為偽證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加大民事制裁;如果證人的陳述對案件起到主要的證明作用,但事后被證實是偽證,對因此導致利害關系人受到的損失,包括申訴的訴訟費用、因執(zhí)行回轉的支出以及在該判決生效之后所造成的損失,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請求判令偽證證人對這部份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作偽證的證人提出因作證開支的補償請求不予支持,由證人自行負責。
(五)證人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不僅關系到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更是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體現(xiàn)。建立證人保護制度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任務,證人保護制度應當貫穿于整個刑事程序之中,它始于證人向警察報案,延續(xù)至審判結束之后。具體來說,證人保護措施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保護措施
一般保護措施針對的是普通案件中的證人,保護的范圍是所有訴訟案件中的證人。我認為一般保護措施主要有一下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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