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娜/譯 ]——(2013-11-29) / 已閱38041次
第九,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少年法院可以解除對司法報道的限制,如在一些案件中,兒童或青少年雖被定罪,但法院認為對案件加以報道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并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可以解除限制。
4.對案件司法報道的酌定限制
司法必須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運行,這是基本原則。如果有人要求法院禁止媒體以任何形式正式或非正式報道案件情況,除非法院認為這的確屬于法院的權(quán)力,否則不得準許。在確認法院擁有此項權(quán)力之后,法院應認真考慮是否符合準許的條件。除此之外,法院還應適當聽取媒體方面的意見?傊,公平正義是法院首先考慮的因素。
4.1司法報道酌定限制的一般保障程序
在作出司法報道的酌定限制令前,法院應先確認法定限制確不適用于當前情況,否則,就無須作出酌定限制令。
在可能需要酌情限制的情況下,法院必須確認是否符合作出酌定限制令的法律要求,審慎適用限制令。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法院還須平衡限制令與在司法公開和言論自由中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關系,而后再作出決定?傊,法院應先予確認是否確有必要對司法報道予以限制,且最終的限制令內(nèi)容以達到必要目標為限。
對司法報道的限制直接關系到媒體利益,因為它影響了媒體在事關公共利益的報道上的能力。由此,在作出司法報道限制令前,法院應當給予媒體就限制令發(fā)表意見的機會,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法院在緊急情況下作出限制令,來不及事先征詢,那么也應當在限制令實施后盡快聽取媒體意見。媒體的視角與訴訟各方是不同的,他們具備司法報道的專業(yè)知識,并且代表了更廣大民眾在司法公開中的利益訴求?紤]到實時報道的重要性和新聞的易腐性,法院應當及時給予媒體發(fā)表意見的機會。
不論媒體機構(gòu)、記者還是編輯,一旦違反了司法報道限制令,都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司法報道限制令應當在第一時間以法庭書面決定的形式作出,且用語精準、表述清晰。限制令一旦作出,就應在法院公告欄或門口,或任何可以通知到地方媒體(或國家級媒體)的場所予以粘貼公示,以便引起媒體關注。對于媒體提出的關于查詢限制令的請求,法院工作人員應予積極回應。
綜上,司法報道酌定限制的一般保障程序包括以下要點:
第一,通常情況下,如果某一情況已有法定限制予以保護,那么就無須另予酌定限制。
第二,作出酌定限制令時,法院必須極盡注意義務,確保已滿足對司法報道作出酌定限制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三,在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院還必須平衡限制令與在司法公開和言論自由中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關系,而后再作出決定。
第四,在所有情況下,法院都必須先確認是否確有必要對司法報道予以限制,且最終的限制令內(nèi)容以達到必要目標為限。
第五,法院應給予媒體對酌定限制令發(fā)表意見的機會。
第六,限制令應在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七,法院應及時通知媒體限制令的作出及其內(nèi)容。
4.2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保護
總共16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