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娜/譯 ]——(2013-11-29) / 已閱38051次
媒體特別關注訴訟中各主體都是誰這件事。在公開庭審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能明確到具體個人,避免當?shù)赝弑徽`認作被告人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擾。內(nèi)政部曾專門出臺1976年第78號文件回應媒體關切。除了建議法院事先向媒體提供庭審日程安排之外,文件還鼓勵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文件認為一個人的住址同其姓名一樣具有顯著的身份識別性。文件指出,協(xié)助媒體正確報道訴訟各主體身份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即便是在自動適用的司法報道法定限制下,也允許報道治安法官的姓名、被告人及其他在公開庭審中出現(xiàn)的訴訟主體的姓名和住址。普通法也對可保留姓名和住址信息以及禁止或延時報道此類信息的情況給予了嚴格限制。
5.3未經(jīng)授權的庭審錄音
根據(jù)1981年藐視法庭法第9條的規(guī)定,在未經(jīng)授權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錄音構成藐視法庭罪。但法院可批準記者在庭審中錄音以作備忘。錄音內(nèi)容不得對外播放或向目擊證人展示。在法庭內(nèi),對法官、陪審團成員、證人或當事人拍攝照片、繪制草圖均屬違法行為。法院可以發(fā)布關于法院建筑內(nèi)部的樓層指南。此處的“禁止拍照”指禁止使用手機、攝像機及其他任何帶有拍攝功能的電子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
5.4陪審團評議
根據(jù)1981年藐視法庭法第8條的規(guī)定,在陪審團評議案件的過程中,禁止獲取、泄露、索要陪審團成員在法律評議中的觀點、論據(jù)、投票情況等信息,否則構成藐視法庭罪。這一禁令同時約束陪審團成員和媒體。
5.5禁止通過拼湊信息碎片識別特定訴訟主體身份
禁止通過拼湊信息碎片識別特定訴訟主體身份。在大多數(shù)案件中,很難通過拼湊信息碎片識別訴訟主體的身份,一般不需要作這類特別限制,但是在家庭內(nèi)部性侵案件中,這個問題就很突出。比如,一家媒體報道了父親性侵女兒的一個案件,當中隱去了父親的姓名。而另一家媒體披露了該案被告人姓名,公眾由此就能知道這個遭受性侵的女兒具體是哪位了。這種情況就違反了法律關于禁止公開性侵案件受害人身份的明文規(guī)定。
考慮到這種潛在的問題,報業(yè)和廣播業(yè)達成了共同的行業(yè)準則,在報道性侵案件時采取一致做法。典型的做法是,媒體可報道被告人的姓名,但對受害人的姓名(法律已明文規(guī)定禁止報道)或有關受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關系的任何信息均不予報道,F(xiàn)在慣常的做法是,由媒體的法律顧問在針對具體案件提出法律建議之前先出具一份報告,報告會顯示在公眾層面上什么樣的信息已經(jīng)被公開,以及報道該案件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這樣,即便是不涉及性犯罪的其他案件,媒體也通常會采取統(tǒng)一的方式來處理。
(譯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總共16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