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望 ]——(2005-8-23) / 已閱48186次
[15]此為文格式為:“關于此點學者見解不一,計有三說:一說……,又一說……,通說……,依余所見以后說為當,蓋……” 王澤鑒 :《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102頁 臺灣五南出版社 1991年版
[16]史尚寬 前揭書 第482頁
[17]佟柔 《中國民法》 193頁 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
[18]梁慧星 《民法總論》 第172頁 法律出版社 1996年第一版
張俊浩 前揭書 第223頁
[19]轉引自: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33頁
[20]佟柔主編 《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0年版
[21]曾世雄 《民法總則之現(xiàn)在與未來》 257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22]《法國民法典》 第1169條、第1170條、第1171條
[23]鄭玉波 《民法總則》 380以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24]史尚寬 前揭書 481頁
[25]德國聯(lián)邦法院民事判例集(BGHZ) 第97卷, 267頁
[26]梁慧星 前揭書 173頁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33條第一款、第44條
[28]《德國民法典》第140條規(guī)定:“如果無效的法律行為具備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并且可以認定當事人如果知其為無效即有意義為此另一法律行為時,此另一法律行為有效!
[29]卡爾·拉倫茨 《法學方法論》 商務印書館 2003年版
[30]史尚寬 前揭書 484頁
[31]《德國民法典》 第826條
臺灣“民法典” 第184條 第一款后段
[32]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95頁;
龍衛(wèi)球:前揭書 第535頁;
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3頁;
史尚寬:前揭書 第489頁
[33]德國民法典160條:附停止條件的權利人,在條件未決期間內,因另一方當事人的果實致使附條件的權利失效或者受到損害,在條件成就時,可向對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對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因回復原狀而受利益的人,可基于同樣的前提條件,提出同樣請求。
[34]日本民法典 第132條
[35]鄭玉波 前揭書 第381頁
[36]史尚寬 前揭書 第4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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