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3) / 已閱38364次
在我們國家,我自身的感受是,法律有時處于這么一種位置:如果法律能夠為金錢或者權(quán)力所利用,那么這個時候法律是“有用”的,這個時候的法律是一把刀,可以用來殺人;如果法律不能為金錢或者權(quán)力所利用,那么這個時候法律便是“沒有用”的,這個時候的法律就是“廢物”,可以直接丟到垃圾桶里!
現(xiàn)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已經(jīng)有兩位是學(xué)法律出身的。但是,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特別是辦理刑案的時候,有一種很深的感受,就是律師越來越得不到被關(guān)押人員的尊重,法官同樣也得不到尊重,法律在我們的國家的信仰沒有建立。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呢?我曾經(jīng)一度困惑,但最終還是想通了。
如果我們黨的最高領(lǐng)導(dǎo)層里有學(xué)法律出身、并且有法律意識的人,那么,說明我們的黨是重視法律的;如果我們政府的總理是學(xué)法律出身、有法律意識的人,那么,說明我們政府是重視法律的;如果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許多是律師或者是學(xué)法律出身、有法律意識的人,那么,我們的國家已經(jīng)走向法治。但是,現(xiàn)實并不是這樣情況。法律有時僅僅是當權(quán)者的工具。
環(huán)境使然,律師拓展案源的手段肯定是千姿百態(tài)的;從事律師這個職業(yè),肯定會面臨很多的痛苦。但是,即便如此,通過正常的手段拓展案源,同樣是可以行得通的,這個也是我們后面所講內(nèi)容的重點!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這是我們國家律師拓展案源的主要手段。有不少律師,他們手頭的案件是通過公安局、檢察院或者法院里的人介紹過來的,F(xiàn)在律師通過這種方式吸納案源所給的“回扣”已高達案件收費的40%,甚至是50%。
我親身經(jīng)歷過很多的大案要案,在這里,我可以很坦誠的跟大家說,在這些通常律師費超過10萬的案件中,我真正的對手其實是政法機關(guān)里的領(lǐng)導(dǎo)或者是法院里的領(lǐng)導(dǎo)。在這些案件中,我需要與領(lǐng)導(dǎo)推薦過來的律師競爭,最典型的例子是XX報總編程XX涉嫌貪污案,在這個案件中,是XX省司法廳的XX領(lǐng)導(dǎo),管我們律師的領(lǐng)導(dǎo),以及XX省高院的一位副院長跟你競爭。這種情況下,你怎么爭得過人家呢?
還有這么一個案件,當時律師費我已經(jīng)收了,但是,XX省高院的一位法官,他要當事人把我撤掉,然后去找他推薦的那位律師,不過,律師費也就算了,不要求我把費用退回。也就說,我作為律師,收了錢但不用干活,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愿意。而為什么呢?因為現(xiàn)在這個律師是法官推薦的,比較保險。而這個律師在庭審前也不需要提交辯護詞,在庭上也不需要怎樣發(fā)言,因為他自己也清楚自己是為法官“打工”的。律師不是與律師競爭,而是與領(lǐng)導(dǎo)競爭,這個不得不說是我國的一大“特色”!
而在看守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這種情況同樣存在。據(jù)了解,一個看守所的管教每年從律師這里拿的“回扣”可以高達20萬。曾經(jīng)有過這么一個案件,在一審階段,當時當事人所請的律師不負責任。為什么說他不負責任呢?這個案件,本來是應(yīng)該作無罪辯護的,其實,無罪辯護并非就是追求無罪的結(jié)果。如果能夠通過無罪辯護動搖證據(jù)體系,那么,法官在判決時是會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而剛才所說的這位律師在一審階段是怎樣為當事人辯護呢?他認為當事人既是無罪的,同時又是從犯。這明顯是一種自相矛盾的觀點,但是,這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wù)中也很常見。為什么呢?因為,我們國家的律師沒有經(jīng)過系統(tǒng)的培訓(xùn),律師沒有一個標準,每個人都是這么走過來的,而自己這種事做得多便“信以為真”,同時又缺少溝通!
結(jié)果,一審這位律師敗得一塌糊涂。而在二審階段,這個案件被告的親屬找到了我,我當時也接受了委托,律師費也已經(jīng)收訖。當時,我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的時候,這個當事人不相信我,他說律師都是騙錢的。面對這種情況,我把授權(quán)委托書交給他過目,同時對他說,既然我已經(jīng)進來會見你,我肯定會十分詳細地與你溝通案情,如果你不信任我,可以把我撤掉,律師費我也會全額退回給你父親。他聽完之后便很不耐煩地跟我進行了溝通,而在溝通之后,我們拿會見筆錄讓他簽名確認,他不愿意,因為,他怕我不把律師費退回給他。
兩個星期之后,我收到了這位當事人的信,他在信中向我道歉。為什么呢?因為在我會見完他之后,他仔細思考了我跟他講的東西,仔細閱讀了我寫給他的一些材料,他覺得我是在幫他。后來,我又再次會見他,他便反映了這種情況:在我第一次會見他之前,看守所的管教由于想拿回扣,便跟他說,你現(xiàn)在所找的這個王律師水平雖然是有的,但是,他性格太“倔”了,他得罪了很多法官,你如果找他幫你打官司,那你是必死無疑。
這些都是當事人親口跟我說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能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是法官或者是管教跟我搶飯碗。因此,我對這些情況的感受是什么?我們的競爭對手不是其他律師,而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司法吃司法”的這幫人!
這是一種在我國很常見的招攬案源的非法手段。但是,采取這種手段招攬案源存在什么問題呢?采用這種手段招攬案源的律師,表面風(fēng)光,但是,你所得的“回報”很大一部分是落入別人腰包的,而且你的人格也不會得到尊重。晚上有人敲門的時候,你會膽戰(zhàn)心驚,而且你的法律技能會退步。因為,通過那種方式招攬過來的案件,律師基本不用撰寫辯護詞,在庭上也是甚少發(fā)言,而在法庭上,如果出現(xiàn)什么狀況,你也不敢跟法官正面對抗!
一些“不干凈”的法官,對于一些證據(jù)不足的案件,他也不敢直接判無罪。其實,這些案件,正常情況下,如果法官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直接判決被告人無罪,檢察院是無法拿法官怎么樣的。但是,在我們國家,檢察院既行使控訴職能,同時又行使反貪職能,而這些法官本身又不清白,因此,他們也不敢得罪檢察院,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得以控制法院!
相比較于法院,律師作為辯護人,無法通過制度框架內(nèi)的“權(quán)力”來影響法院,同時,由于法官自身本來就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其受制于檢察院,根本無法居中裁判,無法公正司法。
。ㄈ┬袠I(yè)內(nèi)的“近水樓臺先得月”
“近水樓臺先得月”,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手段。首先,我還是想以我自身的一些經(jīng)歷來說明這個問題!
三個月前,我收到一封信,是其他律師事務(wù)所的一位律師助理寫給我的。這是一封道歉信,信中講到:有一次,在廣州中院的立案庭,看見我的助手正在立案,他便伺機將被告的個人信息、聯(lián)系方式迅速記下來,而當天晚上,他便聯(lián)系被告,稱他自己是廣州中院內(nèi)部XX法官的朋友,同時告訴被告,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人將他告上了法院。當時被告聽了之后并不相信,于是這位律師助理便要求被告先把他的聯(lián)系方式記下來,同時告訴被告:“這都是為了你著想,如果我沒有一定‘關(guān)系’的話,我也不可能這么快便掌握這些信息。”
結(jié)果,過了幾天之后,被告真的收到了傳票,這時被告便“信以為真”了:“這個人肯定是如他自己所說的,跟廣州中院里的人有某種‘關(guān)系’。”于是,被告便主動聯(lián)系了這位律師助理,律師費在當天便交了。
為什么這件事會傳到我這里來呢?因為那位律師助理所在律所的老板“耍賴”,沒有兌現(xiàn)當時許諾給他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他才把這個事情告訴了我,而他自己同時也說,把這個事情告訴我之后,心里舒服多了,因為,他覺得自己做了虧心事!
其實,在律師行業(yè)里,律師與律師之間的競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甚至在同一個律所里,有時一些材料會放在辦公桌上,如果自己不小心,也有可能出現(xiàn)這種情況!
如果一個案件有多個被告,在律所里,自己的材料一定要注意保管。不是怕材料不小心遺失,而是存在這么一種情況:與你在同一個律所工作的律師或律師助理,他有時會偷偷的復(fù)印你手頭案件的起訴意見書,然后交給其他律所的律師,在此之后,便聯(lián)系你的當事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稱通過內(nèi)部關(guān)系了解到檢察院要對其進行起訴,并把起訴意見書拿給你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看。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相信,他們認為:聯(lián)系他的律師又不是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同個律所的,怎么可能拿到起訴意見書?這位律師肯定是有“背景”的。于是,他們便會轉(zhuǎn)而委托這位律師!
這是一種非法的、不正當競爭的手段。為什么我后來會知道有這種情況存在呢?那是因為有當事人在收到其他律師給他的起訴意見書后,把情況反映到我這里來。一開始,我也覺得很奇怪,為什么其他律師能持有我手頭案件的起訴意見書呢?后來我仔細想了想,只有這兩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我剛才所講的那種情況,第二種我們往后再談。跟你的律師助理,他覺得一個月就拿一、兩千塊的工資甚至沒有工資,而且工作又辛苦,如果把這些材料出賣給別人的話,能夠“撈上一筆”。
這便是行業(yè)內(nèi)“近水樓臺先得月”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此外,不正當競爭還有這么一種情況:就是律師之間互相詆毀、攻擊。這方面的情況相信大家平時也略有耳聞,這里我也就不詳細介紹了!
(四)在司法“重地”拉皮條、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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