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3-7-17) / 已閱85243次
《擔保法釋義》作者蓋闊,本文主要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債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基本原理,闡述我國債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立法現(xiàn)狀和簡要論述基本理論。
擔保法及司法解釋釋義
第一部分、總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下列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它們分別適用于物的擔保和債的擔保。
[法:2條2款] “本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
一、擔保物權的定義和特征
(一)、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它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chǎn)的交換價值為內(nèi)容的權利。換言之,是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chǎn)上設定的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
1、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chǎn)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nèi)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zhì);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1)、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2)、所謂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第一,債權一部分消滅,債權人仍舊未清償部分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
第二,分期履行的債權,已界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
第三,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舊擔保債權全部;
第四,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第五,[解:123條]同一債權上數(shù)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六,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七,[解:20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債的擔保
(一)、債的擔保的定義: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二)、債的擔保的分類:
1、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chǎn)作為債務履行的總擔保。一般擔保不是針對某一債務的,而是面對債權人成立的全部債務。其弱點是:債務人沒責任財產(chǎn)或者責任財產(chǎn)不足的情況,債務人的債權便全部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實現(xiàn)。
(2)、特別擔保是指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xiàn)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2、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chǎn)之外,又附加其他有關人的財產(chǎn)作為債權清償?shù)目倱。其形式有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保證人是指基于他人和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
連帶債務人是指在多數(shù)債務人場合下,負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人。
并存的債務負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權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財產(chǎn)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該財產(chǎn)換價,并從中優(yōu)先受清償。其方式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優(yōu)先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的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的物的擔保。其主要形式有定金和押金。
3、反擔保。反擔保是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該第三人以外的人)應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擔保。
[法:4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
[解:2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zhì)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zhì)押。
三、擔保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過錯責任原則。
[法:3條]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5條2款]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擔保合同
(一)、擔保合同的性質(zhì)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并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或者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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