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3-7-17) / 已閱85250次
[解:98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0條]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fā)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101條]以票據(jù)、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解:102條]以載明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xiàn)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法:78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解:99條]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3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解:104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法:79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80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 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解:105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解:106條]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5、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
[解:97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五部分、留置
一、留置權的概念、特征和留置的概念
(一)、留置權的概念: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br>
(二)、留置權的特征:1、留置權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權利;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3、留置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擔保物權的共同屬性。4、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
(三)、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的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法:82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取得
(一)、留置權取得的積極條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根據(jù)[解:114條]適用[解:87條1款]的規(guī)定:
[解:87條1款]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84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解:107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8條]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
2、須債權以屆清償期。
[解:112條]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系,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
[法:83條]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解:109條]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二)、留置權取得的消極條件
1、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為侵權行為取得。
2、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
3、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解:111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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