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3-7-17) / 已閱85254次
(四)、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用以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拋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
[解:117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三、定金的成立
[法:90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121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19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法:91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四、定金的效力
[解:120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解:122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參見[解:115條]、[解:116條] [解:117條]。
第七部分、擔保物權的竟合
關于擔保物權的竟和問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對較少。因此,在解決擔保物權的竟和問題時,應當貫徹幾個基本原則:一、債權人的權利優(yōu)先于債務人的權利;二、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優(yōu)先于間接占有人的權利。
一、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一)、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概念:擔保物權的竟和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協(xié)力優(yōu)先的問題!
(二)、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構成要件:1、須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物上擔保權;2、須各個擔保物權人不為同一人。
二、擔保物權的竟和的種類
(一)、抵押權和質權的竟和
1、抵押權成立在先,質權成立在后。通說認為,此時應當以先成立的抵押權的效力優(yōu)先,但抵押權屬于不予登記即可成立的除外。
2、質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后。有人認為,在設定質權后不得設立抵押權,即質權成立在先,抵押權在后不成立;有人認為,當事人同意在質權設定后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抵押權,但法定登記的抵押權除外。
[解:79條1款]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二)、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竟和
1、抵押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后。通說認為,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2、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后。(1)、留置物所有人就留置物設定抵押的,留置權成立在先,則其效力在先。(2)、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設定抵押的,因留置權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則該抵押無效。但是,如果留置權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將留置物抵押的,則因留置權人是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yōu)先于債權人的權利,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不能優(yōu)先于抵押權。
[解:79條2款]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與質權的竟和
1、留置權成立在先,質權成立在后。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設定質押的,則質押有效,反之則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則后成立的質權優(yōu)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權。
2、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后。后成立的留置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先成立的質權的效力。
(四)、質權與轉質權的竟和
[解:94條1款]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
第八部分、其他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分則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 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則部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yè)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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